2006年3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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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经营户讨得“优先权”
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
吴智勇

  本报讯  温州市区学院路五金城市场的20多名经营户,以优先购买权被剥夺为由,将温州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支持原告诉求。
  原告鲁某等20多名经营户在1997年间先后与被告天盛集团等签订了店面(共22间)租赁合同,并分别向天盛集团缴纳了1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抵押金,并约定每两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。2004年6月底合同到期,经营户们续约时发现租赁合同中增加了一条:如房主需用或出售,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无条件腾空。经营户们认为此条款不平等,拒签续租协议。2004年10月,天盛集团将店铺转让给张某、孙某、戴某等人。
  去年夏天,鲁某等20多名经营户以优先购买权被剥夺为由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与被告在营业房租赁合同期满后,双方虽未续签,但原告等人至今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,被告也未将抵押金予以退还,因此抵押金具有担保租金给付的作用,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。被告在租赁存续期间出卖出租的房屋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即原告,原告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现原告请求对出卖的承租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因此被告与第三人张某、孙某和戴某等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。
  天盛集团不服判决,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